唐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医疗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方漏诊导致患儿肺炎加重死亡医案

发布者: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319人看过

一、诊疗经过

患儿刘某因发热1天伴咳嗽于2012年3月10日19时15分到某保健院急诊看病,某保健院的值班医生开了0.9%NS100ML+头孢硫脒粉1.3克,5%GS50ML+氨溴素10毫克,5%GS100ML+核黄素8毫克静脉滴注。从20:30开始先滴注头孢硫脒粉组液体,21:25分左右换核黄素组滴注,滴注该组液体不久刘某便出现全身抽搐、腹部疼痛、哭闹不止等症状。患儿父母当即向护士反映,护士看过后并没有通知医生,患儿父母强烈要求护士要叫医生过来处理,在护士没有向医生汇报的情况下,患儿父母只好亲自到一楼诊室找医生要求上来处理。21:50分罗医生来到二楼输液室,患儿父母怀疑滴注的药物有问题,故要求医生停用该药物,但医生告知患儿父母:不用怕,这种是正常的现象,不会有问题的。于是某保健院继续为患儿滴注原来的药物,只是叫护士在原来那瓶液体上加上了其它药物一起滴注,21:53分某保健院叫患儿父母把患儿抱到一楼的急诊室,该急诊室简陋无比,护士只给患儿鼻导管吸氧,一直未给予患儿监测生命体征。这时患儿全身抽搐,已处于昏迷状态,患儿父母请求当班医生叫上级医生来指导抢救,并且请求将患儿移到抢救条件较好点的抢救室,但某保健院直未予处理。23:00急诊科的上级医生才感到现场协助抢救,但患儿此时已处急危重状态,生命岌岌可危,某保健院不但没有积极抢救患儿还以本院没有床位为由要求将患儿转到其它医院治疗,23:15某保健院在没有经患儿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患儿转到清远市人民医院。3月11日凌晨0:00患儿被转某人民医院经某人民医院治疗至凌晨4:00宣布临床死亡。

二、司法鉴定

1、患儿到诊时已经存在肺炎的症状及体征,但医方并未诊断,仅诊断为诶上呼吸道感染,存在漏诊。

2、因医方没有对患儿肺炎进行针对性治疗,导致患儿肺炎加重。

3、医方对患儿使用了根本不适合患儿病情的药物核黄素,从而引发患儿对此要过敏而加重病情。

医方存在过错并要承担30-40%责任。

三、法院判决

医方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40%责任,判决医方向患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41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判决后医患双方均未上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