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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医疗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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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肠梗阻误诊为胃肠炎,医院该担何责

发布者: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356人看过

一、诊疗经过

患儿张X学由于201435日出现呕吐、腹胀、腹痛,精神不振,由家人带到韶关XX医院就诊,由胡医生接诊。胡医生接诊时并未书写病历,仅简单问了患儿家人几句,就开具了血常规检查单、胃复安针2mg肌注、5%GNS100ml+头孢他啶1g5%100ml+利巴韦林0.1静脉注射、阿莫西林、保儿安颗粒口服及宝宝贴灵外用。经检验患儿的白细胞高达23.9×109/L,静脉注射期间,XX医院并未对患儿进行观察。静脉注射完毕,XX医院也未对患儿进行任何复查就由患儿离院。患儿回家后精神状态一直未改善,自觉很累,患儿冲凉后就上床睡觉。晚上起床服用了被告开出的药物后继续在床上睡,当晚也没有进食。3月6日凌晨2时,家人发现患儿情况异常,于是送到韶关XX县人民医院诊治,送至医院抢救了十几分钟后患儿死亡。

患儿死亡后,3月6日早上8时家属XX医院要求复印病历,被告知当时并未书写病历,故无法提供。当天上午,家属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警察下午到XX医院查封与患儿诊治有关的资料时,XX医院才补写了门诊病历。3月10日委托南方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行尸体解剖,4月2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死因鉴定结论为:患儿系饮小肠绞榨性梗阻引起中毒性休克死亡。

患者家属向韶关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认定:XX医院在为患儿张X学诊治过程中并没有违反医疗卫生规范,患儿死亡与XX医院的诊疗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儿家属拿到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后,找到本律师,经本律师分析认为X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是本律师建议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患儿家属接受本律师的建议,并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

1、XX医院对患儿张X文诊治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详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2、X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张X文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75%。

三、法院判决

    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XX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并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75%赔偿责任,最后判决XX医院向患儿第一顺序继承赔偿59184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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