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刘XX、赵XX、周XX、刘XX、谢XX、李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X告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七X告系农民工。被告李XX承包了位于上××××赵庄的“馨和老年公寓”工程。2017年年底七X告跟随被告进入上述工地六号楼负责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内外粉刷、外墙保温、屋面工程工作,口头约定工资按面积计算。2019年3月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给七X告出具了一张总工资47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找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工资47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XX答辩,其与刘XX签订有协议,工程每平方85元,活被告到现在还没干完,且其已支付工资208000元左右,现不同意再向原告支付工资4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底,原告陈XX、刘XX、赵XX、周XX、刘XX、谢XX、李XX为被告李XX承包的上××××赵庄的“馨和老年公寓”六号楼工程提供劳务,劳务具体内容为: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内外粉刷、外墙保温、屋面工程等工作。2019年6月2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李XX下欠七X告劳务报酬款共计47000元;同日,被告李XX给七X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馨和公寓农民工工资肆万柒仟圆整(47000.00)2019年6月20日李XX”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形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李XX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陈XX、刘XX、赵XX、周XX、刘XX、谢XX、李XX提供了欠条等证据,证明了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而被告李XX未及时给付原告下余的劳务报酬,即构成了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李XX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现七X告要求被告李XX支付所欠下的劳务报酬47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七X告诉请的利息,因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李XX辩称的其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7000元的诉讼主张,因于法无据,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XX、刘XX、赵XX、周XX、刘XX、谢XX、李XX支付下欠的劳务报酬款47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李XX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