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袁X称,申请人袁X与被申请人袁XX系姑侄关系,因袁XX本身是二级智力××人,申请人袁X系其监护人。2014年3月,袁XX不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五年。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袁XX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袁XX,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上××村委袁庄。身份证号:。系申请人袁X侄儿,袁X系袁XX监护人。袁XX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袁X申请宣告袁XX失踪后,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在其所在村委、本院公告栏及河南经济报发出寻找袁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袁XX自2014年3月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故申请人袁X申请宣告袁XX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袁XX失踪。
二、指定袁X为失踪人袁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