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将其名下的存款进行处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一、该笔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若将自己名下婚前的存款转移出去,则不能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法提出权利主张。
二、对存款的处置不合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将其名下的存款直接汇给自己父母、兄弟姐妹,若父母、兄弟姐妹取得这笔存款无合法理由,同时使得夫妻中的另一方遭受损害,那么父母、兄弟姐妹取得的存款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以取现后再存入自己父母、兄弟姐妹或朋友账户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此种转移财产行为并不明显,在诉讼中,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对取出存款的用途作出合理说明,如果对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即取出的资金明显超出其本人正常生活、工作需要,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使之成为离婚案件中夫妻最容易转移的财产之一,特别是对于家庭财产中只有存款的夫妻,一旦一方转移了全部存款而又无法追回的,将会给另一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律师在此建议,夫妻双方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如果其中一方名下有较多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另一方应尽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在相应期限内提起离婚诉讼或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诉中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提起财产保全前发现对方已将大额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转出,此时提起离婚诉讼的,还需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虽然这样也有可能减少损失,追回款项,但当事人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会增大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