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元会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5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原告:陈某,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会,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某,钟某。
第三人:房产公司。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会,被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第三人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陈某、罗某与古某、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判令古某、钟某返还陈某、罗某定金40万元(双倍返还);
3.判令古某、钟某支付陈某、罗某居问服务费28500元;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古某、钟某承担。
被告钟某辩称:
我主观上没有不配合交付房屋,我在微信中给陈某、罗某说愿意退还20万元定金,但是陈某、罗某没有及时把银行账号给我,房产公司也是知道的。我损失了25万元,要帮前夫古某还贷款,还失去了这套房子,而陈某、罗某失去了这套房屋但还有钱可以拿去再买房,我才是最大的受害方和损失方。
被告古某未作答辩。
第三人东山之家公司未作陈述。
法院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系陈某、罗街与古头强、钟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庭审查明,案涉房屋被依法查封,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案涉房屋被查封则古某、钟某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陈某、罗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某、罗某有权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古某、钟某之日即2022年2月19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陈某、罗某有权要求古某、钟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陈某、罗某主张的居间服务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依法主张。
判决结果:
一、原告陈某、罗某与被告古某、钟某于2021年7月21日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22年2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古某、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陈某、罗某定金 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