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元会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8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会,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某因与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审理,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某请求:
1、撤销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林某减少支付5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林某当庭明确其上诉主张为改判向游某偿还本金30万元,且不支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本金错误,2020年9月27日出具35万元的欠条后,林某即向游某还款3万元,存在提前归还利息的情况。2.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案涉房屋是游某赠与林某的房屋并已经完成登记;3.本案金额应以33万元为本金,减去林某已归还的3万元,剩余本金为30万元。
游某辩称:
1、游某与林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在一审中游某提供的欠条由林某自愿签署,游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完整的双方协商出具欠条的整个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
2、案涉欠条系林某自愿签署,没有胁迫,林某虽然主张本案系赠与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游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林某支付游某欠款350000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林某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1.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赠与还是民间借贷;
2.如果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尚欠本金及利息金额。
首先,林某上诉主张本案系赠与纠纷,林某同意返还游某的款项类似于彩礼价值的房屋价值即33万元,已返还3万元,剩余仅应返还30万元。
对此本院认为,林某并未举证证明游某将其名下房屋赠与林某,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协商欠款金额是对双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结算,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其次,案涉欠条上明确备注“今日向游某转账30000元不属于还款资金”,由此可见,林某上诉主张应当扣减3万元与其意思表示不符,林某自认出具欠条当日向游某转款3万元不属于还款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一审法院未将该3万元充抵案涉欠款本金并无不当。
此外,林某主张不应支付利息的问题,案涉欠条中明确载明逾期利息及计算标准,一审法院支持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