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爱香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5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被告人甲原系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旭展公司”)会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12月28 日被逮捕。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被告 人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据以认定原审被告人甲、乙三年以上的刑期存左适用法律错误,故决定再审本案。原审查明,XX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复兴区前百家沁园小 区,主要做钢村贸易生意,被告人甲为该公司会计,具体职 责是将钢材销售情况、货款收付情况造表登记,报送公司负责人 梁X,被告人乙及焦X(另案处理)为该公司业务员,具体 对接客户公司销售钢材。2015年初,被告人甲、乙与焦 亮在该公司办公室内密谋商定,利用个人职务上的便利,让客户 公司不再将货款转入公司指定账户,而是将货款直接转入其三人 办理和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并截留部分货款进行非法占有,其余 货款上交公司,同时采取虚假抵账做假账、虚构客户公司等方式 掩人耳目,截留的货款被用于个人消费。
本院认为,原串认定被告人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甲、吴 超番三年以上的刑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对原判决予以纠正。 被告人甲、乙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 人,甲、乙亲属分别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各为 269723. 28元,共计539446. 5元,可对被告人甲、乙酌 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甲的辩护人主要提出甲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269723. 28元,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害单位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岀被告人甲、乙侵占被害单位财产 共计733755. 56元,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 甲、乙侵占的货款为539446.56元,其余部分以现有的 证据无法证实,故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20)冀040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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