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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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刘爱香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6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王某和原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江系夫妻。自2018年年底起,被告王某以家庭支出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款。被告先后从原告处借款507500元。2019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王某多次明确向原告表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借款到期也不能返还原告的欠款。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李某江辩称,原告李某未向被告王某转款507500元,王某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江更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无论王某是否真实的签写了三张《借条》,双方的借贷金额均应当以李某有实际钱款出借给王某才能确定。而李某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上并没有明确的李某向王某在《借条》签订时间的李某向王某的转账,同时,李某出具的《借条》仅为445500元,这与其所述的507500元相差甚远,即本案中,诉请与《借条》金额不一致,《借条》与实际转账不相符、转款时间又于《借条》金额时间不能一一对应。以上种种不一致、不对应如何认定借款真实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或出借款凭证或者转款时间不能对应的,均不能认定为借款。其次,李某向王某支付宝转账的资金往来频繁,与常理相悖也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李某几乎两三天就向王某转款一万元,两人非亲非故,两人怎会转账如此频繁?现据李某自己陈述和答辩人了解的情况是李某主动将钱款给王某,让王某用于赌博。法律严禁赌博行为,而李某明知王某赌博而故意提供赌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故该转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另,对于李某向王某的转账,王某也向其偿还过88000元,应当在李某的所谓借款中扣除,退一步讲,即使双方有借款,按借条所述445500元,扣除已还款,则剩余余款为357500元。再次,2019年间,李某江与王某的家庭生活并没有大额支出,王某所收到的钱款也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李某明知王某赌博而为其提供赌资的行为,李某江也并不知晓,更未在《借条》上签字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除外。故无论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均与李某江无关,李某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条是由王某个人出具的,出借资金和还款账号及转账均在李某和王某之间进行,从李某和王某的录音材料来看,王某向李某借款是背着其爱人李某江而为的,李某江对此不知情,且李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王某个人借款,作为夫妻的一方李某江不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借款507500元,并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刘爱香,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刘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