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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作者:刘杰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6次举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我国离婚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形成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诉请离婚的判案依据?
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再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及俞舜华应否对钟弘婞再予补偿的问题。经查,本案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二人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拒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方按协议履行?
先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表述这一问题时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云25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双方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本案争议房屋双方赠与儿子徐某2,但现在徐某2已年满十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双方的房产赠与,故该约定已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要对双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紫藤家纺经营权及40金万存货已归被上诉人所有的情况下,上诉人就不应再给付230000元的房屋折价款,因双方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归上诉人,且双方已按该约定实际履行,现该约定并不具备撤销的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赠与条款撤销后,诉争房产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可按双方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同意涉案房屋归上诉人享有,对被上诉人要求按双方确认的房产价值46000元支付其一半价款23000元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以离婚为前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离婚协议签署后成立,但要离婚完成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生效,双方均不受其约束,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
2、二者在对外债务抗辩中的作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如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的约定,另一方可据此对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债务的要求进行抗辩;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5)海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声明》中‘因男方精神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内容看,双方在签署《声明》时已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并提及离婚事宜,并非单纯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结合《声明》签署后双方开始分居及双方于签署《声明》同日出售房屋的客观事实,《声明》应为双方当事人在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故《声明》的生效应以双方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现袁某与朱某华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声明》没有生效,故法院对朱某华要求以《声明》内容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争议车辆购买于婚后,应为袁某与朱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出售尚在履行阶段,故针对房屋出售所得款项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另案进行分割。”


刘杰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掌握了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和技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320********2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