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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作者:刘杰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次举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必须尊重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原则,任何在欺诈、协迫情形签订的约定都是效的。
2、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绝不符合法律规定。
3、约定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如果约定不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产生的效力:
1、内部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外部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制分别不同情况对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产生不同效力:
(1)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一无所知或者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捏造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刘杰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掌握了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和技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320********2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