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小额贷款公司放款与催收问题
自1993年引进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贷银行至今,我国的小额贷款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且发展势头强劲。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不俗的骄人成绩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理想的情况,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迫于逾期贷款阿的压力,不得不采用一些过激或者不合实际的做法,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的影响。
一
民间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贷款,主要针对经营类、消费类等。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50万,利息0.69—4%(月息)。小额贷款是银行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践应用中的灵活延伸,其优势有申请程序简单、手续简便、放贷过程快、还款方式灵活、借款期限灵活、贷款范围较广。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个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难的问题。但相比于国家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利息相对较高,且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品以信用贷款居多;同时,居于不良地位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同步客户信息至中国人民征信系统的权限,缺少担保、质押或抵押物,有时候抵押物或质押物权属争议等情况,这就造成目前不少民间小贷公司存在客户逾期还款、烂账严重,不良债务无法及时提现问题严重。以2014年为例,某小贷公司将将近1亿的债权以不到1000万的价格进行了债权转让。
鉴于此,民间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便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一环,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从初始阶段进行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中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进行止损是小额贷款公司值得注意和重点做好工作的。
二
贷款审批前的调查是防备贷后问题的第一步,这需要从贷款主体资格、借款主体借款收入调查,抵押物、质押物调查、家庭同事朋友社交关系评定等综合性信息考量。
(一)贷款主体作为借款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否适格。其、借贷主体资格具体情况关系着借贷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真实有效,更关系到其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和偿债意向,能否按时还款。这就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考量借款主体是否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防范其主体能力不适格。
(二)要知悉和考察贷款主体的借款用途、工作地址信息、家庭地址信息、个人或者法人负债情况、个人征信报告和个人银行流水。小额贷款公司要重点考量贷款主体收入来源和还贷资金来源,对法人要重点考察其产品供销量、负债情况、发展规划和前景,从放款源头端实现风险控制,有的放矢。
(三)抵押物、质押物调查以及登记或转移占有。根据借款主体提供的实物,1.调查该物是否为借款主体合法占有、有无合法处置权限;2.抵押物、质押物是否有权属纠纷、是否涉及诉讼、是否涉及查封扣押;3.防范实物是否是盗抢、走私所得;4.根据借贷合同要求,及时登记公告或转移占有。综合我国相关法律对贷款主体的物进行权属界定,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管理,综合评定放贷金额。
(四)对贷款主体信息综合分析。对借款人或者法人的综合资质进行审定,根据其提供的具体信息,分析其贷款需求的合理性、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款能力和偿债意向、放款的风险和收益回报率等进行综合性的审批,得出是否放贷以及放贷数额期数的最后决定。
三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多而杂,催收问题更要根据既定原则,按部就班的进行债务催收工作,需要依法、及时、灵活、经济的催收。坚持非诉讼和诉讼并重,摒弃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诉讼中既要关注胜诉,又要关注利息、罚息、滞纳金是否得到支持,更要确保执行回款问题。
(一)主动催后,根据情况灵活顺延。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主动深入到借款人住址,单位了解情况,催收贷款。同时可以上门督促催收、短信提示催收、电话通知催收、邮寄催收等。信贷员应经常深入到自己管辖的客户中研究实际问题。将客户群体分类排队,在“好、中、差”的类别中突出重点开展工作,本着先易后难,先好后差。反复多次的开展工作,并在所到之处一定要签发催收通知书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以达到以合同手段管理贷款、提高质量、收回不良贷款的目的。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针对部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还款后续能力强的借款人,可以灵活顺延还款,也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物追加借款,且要着重备注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以期其周转正常,顺利清偿债务。
协商一致前提下,仍然不能及时还款的,准确评估其债权,考虑其次债务人的还债能力,对次债务人经济能力和偿还能力综合评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在行使代位权之前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平等沟通,可以考虑以债权抵不良贷款,确定是否可能通过债券加入或者债权转移清偿的方式是债务人的债务得以清偿,应与借款方、借款方债务人三方以书面协议形式加以认可,确保开展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贷款还清前不可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最大限度的保证债务清偿安全。如果不可行,其债权较多并怠于起诉,要根据诉讼时效期间行使代位权,将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一并起诉,确保足额清偿债务。
(二)宽限期限后果断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如果贷款主体在宽限内无法还款,并且其经济情况短期内无法正常周转,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物品抵顶贷款本息问题。首先应考虑价值大的物品,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权或使用权,大宗的产品、商品、材料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办公设备、汽车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协商评估作价或由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折抵贷款本息。
小额贷款公司要把控风险,对协商不一致时,要根据诉讼程序或特别程序中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及时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如果不适合进行特别程序,应在诉讼期间内提起诉讼,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或者诉中保全措施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查封、扣押。
(三)追究担保责任、依法起诉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本质意义在于借款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实务中,重视借款人而轻视担保人的现象较为严重,此时贷款一旦形成不良,一定要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究。当借款人不足以归还贷款时,不能忽略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追究,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值得注意的是,要区分一般保证、特别保证和保证期间的问题。
能够在依法起诉前,使问题得到解决是最好的选择,这是实践中最理想的情况。但在以下情况中,应考虑依法起诉债务人、保证人:
1、依法保护债权的时间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所有权进行抵押并登记的贷款逾期时间较长;
3、借款人死亡或失踪;
4、反复协商达不成一致;
5、需冻结、查封、扣押债务人资产及相关物品时;
6、恶意逃废债务。
依法起诉相对于其他方法而言,应当是最后的方法,选择此方法要权衡利弊,把握时机,务求诉必胜、执行必可行。
(四)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办理缓交诉讼费用手续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