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有两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指以下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并不能随意约定,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当然,如果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劳动者要求调整的,法院可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