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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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上涨,卖方违约拒绝供货,除了双倍返还定金,还应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作者:张爽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09次举报
2023-04-14

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和西方的PPI(生产价格指数)一路上涨,大宗商品及原料都创下多年来历史高位,由此导致卖方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本所张爽、郑家传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接受买方委托,因卖方违约除获得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赔偿了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业原料买卖合同,甲公司给付乙公司定金36万元以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后期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原材料大幅度上涨,乙公司以提高售价后再供货的条件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表示无法接受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涉案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但在甲公司向乙公司多次催要后仍表示无货可供的情况下,甲公司无需支付货款,乙公司构成违约。判令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72万元,并额外承担因违约造成甲公司的15万元损失。


【律师说法】

 在很多买卖合同文本中,买卖双方一般会签订有定金条款,买方在签订协议时需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买卖合同履约担保。但是,在货物价格暴涨后,受利益驱动,很多卖方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也拒绝交付货物。关于定金罚则,属于一般法律常识。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这也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错误理解的根源所在,买卖合同双方一般认为,在此阶段违约只需承担定金罚则即可,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本所律师在这里告诉您,若定金无法弥补实际损失,除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可以主张超过定金部分的实际损失赔偿!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除定金外,还可以主张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可见,《民法典》对于违约金和定金的选择,有明确的条文予以规定,只能二者择其一。但是,《民法典》对于定金和损失赔偿之间并不冲突,当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低于定金罚则的金额时,作为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当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高于定金罚则的金额时,除适用定金罚则外,对于超出部分,守约方仍可向违约方主张损失赔偿。因此,在价格暴涨的情况下,若支付的定金偏低,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情况下,作为买方除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可以主张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其次,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在损失赔偿的范围上采可预见性规则,即《民法典》58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争议焦点在于因交易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是否属于“可预见范围”。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市场的流通性,标的物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正常波动系常态,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能预见或可预见范围。因一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对方重置成本过高,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因标的物价格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符合“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原告可以就标的物价差价来作为其实际损失依据。因此,当卖方恶意违约拒绝履行定金协议,而货物上涨的价格远超交付的定金时,应积极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并赔偿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


张爽,中共党员,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长领域:非诉讼方案策划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
1370120********89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