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种很常见的现象,就是男女双方自愿同居生活在一起,但就是没有登记结婚。那么就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今天主要讲下关于未婚同居,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只要是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男方给付了彩礼是有权要求女方返还的。对于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行为,不论双方是否举办了酒席,都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夫妻关系,法律上认可的夫妻是经过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因此,未婚同居期间,如果男方给付了女方彩礼,最后却双方分手了,那么彩礼是应当返还的。当然,在审判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彩礼的具体用途、双方在一起时间的长短等情况来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