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某稳与被告杜某君、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稳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云,被告杜某君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涛、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稳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837047.85元。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付某稳20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付某稳1637047.85元,扣除已垫付的529163.84元,实际仍需赔偿原告付某稳1307884.01元。被告杜某君垫付款18725.88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应予返还。
刘雄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