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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劳务” 是 “劳动”!友利律师击破保安公司上诉,为逝者家属维权成功

发布者:刘雄杰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5日 208人看过 举报

2026-02-25

律师观点分析

  • 主体与代理:上诉人是江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张某、朱某云(宋某民的儿子、母亲);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的万学渊律师担任两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 争议核心:宋某民于 2023 年 4 月至 11 月在南京盒马生鲜紫絮店从事保安工作(由该保安公司承包相关安保业务),后因交通事故离世。张某、朱某云主张宋某民与该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均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并要求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 一审关键认定:法院结合宋某民接受保安公司管理、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支付工资等事实,认定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经济从属性特征,保安公司主张的 “劳务关系” 因无证据佐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刘雄杰律师,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独立承办近千起刑事、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辩护、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
1320120********1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