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主体与代理:上诉人是江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张某、朱某云(宋某民的儿子、母亲);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的万学渊律师担任两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争议核心:宋某民于 2023 年 4 月至 11 月在南京盒马生鲜紫絮店从事保安工作(由该保安公司承包相关安保业务),后因交通事故离世。张某、朱某云主张宋某民与该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均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并要求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一审关键认定:法院结合宋某民接受保安公司管理、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支付工资等事实,认定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经济从属性特征,保安公司主张的 “劳务关系” 因无证据佐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刘雄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