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金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71420**********

  • 执业机构: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时能否完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发布者:申金龙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72人看过

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时能否完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