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3月20日,案外人丁X无证驾驶原告支X所有的赣A×××××号小客车途经东莞市虎门镇太宝路永利文具城路口路段时,遇被告李X驾驶粤B×××××号货车(搭乘第三人林X、第三人李X、案外人杨X及案外人李X)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在此过程中,致赣A×××××号小客车车头与粤B×××××号货车车身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李X、林X、李X、杨X及李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丁X弃车逃逸。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丁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X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支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本案。
车辆及保险情况:肇事的赣A×××××号小客车的登记车主为原告支X。肇事的粤B×××××号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康X,未有证据证明该车在事故时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时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原告车辆损失情况:赣A×××××号小客车事故后经东莞市虎门怡顺捷汽车维修店维修完毕,原告主张维修金额为32405元,提交报价出库清单、维修费发票佐证,其中维修费发票总金额为29870元。原告支X庭审中请求按报价出库清单的总金额32405元按事故责任比例40%由二被告承担。
经过庭审、举证,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李X、康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8961元给原告支X,本案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