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农商行与XX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农商行受XX证券公司的委托向XX公司发放委托贷款50000万元,借款用途为:XX项目建设开发,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并有多位自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企业利用土地进行抵押担保等。
借款到期后,XX公司没有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也未以抵押物旅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抵押人亦未履行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标的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抵押人在担保、抵押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农商行的巨额贷款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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