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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侵权公司法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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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受损追偿问题

发布者:王忠斌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988人看过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迅猛扩容,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融资渠道,也为股民理财提供了机会。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形成时间较短,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水平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等因素,上市公司为自身目的、利益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现象大量存在,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给广大股民造成的投资影响,股民在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权益?本律师通过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案例,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为广大股民梳理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披露信息和相关处罚的规定;

 2、《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下称《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下称《受理通知》

二、股民可民追究上市公司赔偿责任的条件

1、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依据《证券法》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观注《证券报》等媒体的报道;

2、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股民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三、损失计算方法

1、计算实施日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买入并持有的股票的平均价;

2、确定卖出价:

①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与基准日之间卖出的,实际成交价的平均值为卖出价;

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的,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拟定卖出价;

*注:基准日通常指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换手率累计达到或超过100%的日期

3、损失确定:

①持有平均价与确定的卖出价之差,乘以卖出股数

②损失金额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四、请求赔偿的程序、方法

1、确定自己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计算比较复杂,需要可联系本律师协助计算)

2、搜集准备证据(交易清单、股东资料、身份资料)

3、准备起诉书

4、通过律师函或起诉的方式主张赔偿

五、相关要点提示

1、案由为侵犯股民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2、买入股票、卖出股票受相应的时间限制,在符合时间条件的不能索赔;

3、关于案件管辖: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以机构(指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下同)和自然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对以数个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纠纷案件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而且受行政处罚前置约束,股民自己维权难度大,成本、风险均较高,本律师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该类案件有深入研究,愿为广大受损民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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