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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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侵权公司法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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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损失追偿

发布者:王忠斌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53人看过

 近期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因是买家毁约而导致当事人与下家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不能按约支付,下家解除合同后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被没收。为此,当事人通过诉讼追究买家违约责任。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王某欲通过置换的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为此她先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合同约定李某支付100万元首付款,其余款项通过贷款支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同时王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的房屋,合同约定了首付款支付时间,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李某向王某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但其在办理贷款时被告知不符合贷款条件,因而其无法支付剩余款项,致王某无法按约向张某支付房款,因而,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得不解除,王某支付的定金被张某没收,现张某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李某因向王某追讨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未果而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某退还首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王某委托我们后,我们针对案情,向李某提起反诉,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赔偿王某因此受到的定金损失,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该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简单分析如下:该案主要涉及违约损失的计算和证明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已不可能履行合同,而且也以起诉的方式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显属违约行为,王某为此无法履行与下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遭受到被卖家张某没收定金的损失,该损失直接因李某违约而引发,依法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小贴士:在房屋置换类连环房屋买卖中,容易出现不可预见的违约行为发生,因而无论在出售自己房屋时,还是在购买新的房屋时,都要仔细考查买家、卖家的信息,避免房屋存在抵押难以注销、买家购买能力不佳、卖家一房二卖等情形的发生。如本案中,王某因对买家贷款能力的估计不足,导致一连串不愉快的事情发生。虽然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其置换房屋的目的不能马上实现,还陷入长时间的讼累。希望对想置换房屋的您有所帮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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