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治疗过程
原告2010年2月到上海某妇幼医院产前门诊检查,2010年3月起至被告处进行规律产检,原告和胎儿孕期无任何异常。这是原告第一次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次怀孕,除了2010年7月的剖宫产手术,原告未接受过任何子宫相关有创的检查、治疗及手术。剖宫产之后,原告到被告医院进行常规产后检查,原告被告知一切正常。之后,原告逐渐发生月经异常的问题,但一直未予重视。2014年12月22日,原告至被告特需门诊,被告诊断月经失调。2018年9月5日,原告至被告特需门诊,被告建议经净复诊,未作任何处理。2022年10月18日,原告至被告特需门诊,被告检查HCG、阴超等后,诊断占位,开具药物达英-35(炔雌醇环丙孕酮片),医生预约11月15日复查。原告11月15日如约复诊,并告知医生药物副作用很大,但是医生仍然开了相同的药物达英-35,并没有如约做B超。11月25日,原告至被告专家门诊,问医生会不会是子宫憩室,医生说月经淋漓不尽有很多种原因,医生检查白带常规、HPV、LCT均正常,诊断月经失调。12月1日,原告至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就诊,医生检查阴超后诊断子宫憩室、子宫肌瘤。
一、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问题
1、剖宫产指征把握不当,紧急剖宫产准备不足,分娩时机和缝合方式不当、术后感染造成原告子宫憩室。
原告2010年7月3日3时入院,孕40+5周,出现阵发性下腹痛3小时,伴少量见红,宫缩200秒/5分。病历记录记载胎位LOA,然而病产程记录记载胎位ROA。入院后,原告和家属多次向医生提出剖宫产,被拒绝。
病产程记录记载,7月4日15:50胎膜早破,其他指标没有明显变化,原告和家属积极要求剖宫产,被告拒绝,此时已有剖宫产的指征。17:00起,宫缩较前有所加强,原告的紧张情绪有所加重,原告感觉婴儿胎便了,告知医生,再次要求剖宫产,被告仍称阴道试产。被告做了人工破水,没有成功顺产后,20:00起,胎心发生剧烈波动,胎儿窘迫,被告才考虑进行剖宫产手术。20:30被告进行术前准备,20:50将患者推入手术室,21:13胎儿娩出。
原告妊娠40+5周,自7月3日零时出现阵发性下腹痛伴少量见红后,产程一直没有变化,原告及家属均有进行剖宫产的诉求,此时已有剖宫产指征,尤其在7月4日15:50胎膜早破后,被告更应及时进行剖宫产手术,但被告迟迟不进行剖宫产手术,等到夜晚20:00胎儿窘迫后才进行剖宫产准备,被告对剖宫产指征把握不当,拖到紧急情况后才进行紧急剖宫产手术,准备不足。紧急剖宫产较择期剖宫产对产妇和胎儿的伤害均较大,对医方的手术、麻醉、护理团队要求均更高,医方晚20:30之后进行紧急剖宫产手术,这个时间点,医方一些高年资的工作人员很可能已经下班,参与手术的工作人员经过一天繁忙的工作可能比较疲惫,造成风险的可能性更大。紧急剖宫产需要在紧急保护生命和平稳之间进行平衡,更可能造成手术伤害、更可能发生感染,术后患者确实发生了感染,患者现有的子宫憩室问题就是紧急剖宫产手术造成的。
2、子宫憩室不是难以诊断的疑难杂症,被告作为三级甲等妇产科专科和妇幼保健医院,原告就诊挂的是被告特需专家门诊的号,被告完全有能力在原告就月经问题第一次就诊时诊断出子宫憩室,但被告一直不给原告作出诊断,且不愿意给原告进行合理的治疗,恶意隐瞒。
子宫憩室是继发于剖宫产的一种妇科疾病,指剖宫产术后子宫切口肌层愈合不良,在子宫峡部出现突向浆膜层,并与宫腔相通的一个囊状缺陷,导致异常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痛、瘢痕妊娠、胎盘植入,甚至再次妊娠子宫破裂等严重并发症。患者症状主要如下:异常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痛、盆腔炎、外阴炎、阴道炎等,其中月经淋漓不净为就诊患者的主要原因。
原告怀孕后在家休息,生产从医院出来直接去父母家做了两个月的月子,期间有父母和家人照顾,出了月子后有公公和全职保姆照顾,原告孕期和哺乳期没有从事过体力劳动,得到了良好的休息休养。直到生育后半年多即2011年1月21日原告才去新公司报道,职位是软件工程师,大约一个月后换部门升任项目经理,工作内容不涉及任何体力劳动。
本案原告常规产后检查正常。之后,原告逐渐发生月经异常的问题,但一直未予重视。2014年12月22日,原告至被告特需门诊,向被告医师描述了问题的来龙去脉,病历中记载产后4年,经期延长3年,这也符合子宫憩室一般的发展进程,被告理应进行经阴道子宫附件三维超声或宫腔镜检查以确诊子宫憩室进而给予针对性的处理,但被告未经检查、诊断月经失调,开具坤复康、戊酸雌二醇,原告服药期间有所好转,停药后月经周期延长的问题仍然存在,因为这只是治标不治本。
原告还有腰痛、睡眠不佳、容易疲劳等问题,但没往这次剖宫产上想,看过中医,做过艾灸推拿,效果均一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2018年9月5日,原告至被告特需门诊,被告建议经净复诊,未作任何处理。原告之后月经异常的问题不断加重,月经淋漓总14天,期间进行很轻微的家务劳动如买菜、做饭、拎东西等都会有严重不适感,甚至会把月经期拉的更长。疫情封控期间,原告有更多的时间想自己,开始重视该问题,2022年10月18日,原告至被告特需门诊,被告检查HCG、阴超等后,诊断占位,开具药物达英-35(炔雌醇环丙孕酮片)。
11月14日,原告至中山医院妇科门诊,医生开具B超、核磁共振检查单子,之后诊断出子宫肌瘤、疤痕子宫。
11月15日,原告至被告复诊,医生取消原计划的阴超复查,原告提出服用达英-35药物后非常难受,希望更换药物,但医生仍坚持服用达英-35并建议服药三个月。
11月25日,原告至被告专家门诊,问医生会不会是子宫憩室,医生说月经淋漓不尽有很多种原因,医生检查白带常规、HPV、LCT均正常,诊断月经失调,建议一周后复诊。但期间梁艳医师又有很奇怪的说辞,说之后自己不在徐汇院区出诊了,让原告找其他医生复诊,但经了解该医生一直有在徐汇院区出诊,这种说辞让人不解。
12月1日,原告至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就诊,医生检查阴超后诊断子宫憩室、子宫肌瘤。之后,原告一直服用西药、中药等缓解症状,相应药物服用期间能够缓解症状,但长期服用存在一定的副作用,停用后症状再次出现。
2023年5月4日,原告在中山医院妇科就诊,确诊子宫憩室,医生建议行宫腔镜修补手术。5月11日,原告在新华医院妇科就诊,医生也建议行宫腔镜修补手术。6月29日,原告至被告处就诊,张健医师建议行宫腔镜下子宫修整,不建议修补手术。在原告询问下,张医生称子宫修整术的成功率只有50%。原告追问宫腔镜修补手术的成功率等细节,医师没有给出答复,并建议原告自行查找她的文章。
原告出现月经淋漓不净等问题至被告处就诊,被告专家医师给了月经失调、子宫占位等多种错误的诊断和奇怪的说辞。原告在其他医院却能够一次门诊、一个检查就快速的诊断出该疾病。原告在其他医院诊断出子宫憩室后就此询问被告医师,被告否认该疾病。原告如果2014年第一次就月经问题在其他医院就诊,是不是那时候就发现子宫憩室问题,进而可以针对性地处理?原告如果从不去其他医院就诊,而是2022年至今一直在被告处就诊,是不是直到现在还发现不了子宫憩室问题?被告手术造成子宫憩室,但又一直隐瞒、逃避该问题,整个处理过程很不专业,给原告带了长期不必要的痛苦。
二、患者的损害后果
被告的错误诊疗行为造成原告子宫憩室,在后续处理中又一直故意隐瞒,原告在确诊前经过了长期的精神心理压力。子宫憩室带来的症状仍长期存在,要想彻底解决,不得不做子宫修补术,甚至根据具体情况,不排除需要做子宫部分切除术,又因原告后续治疗子宫憩室过程中遇到被告医师的种种奇怪行为,原告对于下一步治疗方案的选择非常焦虑和纠结,这都是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害。按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规定,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子官憩室为剖官产手术的远期并发症,临床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发生率,其月经失调的表现临床实际工作中需进行鉴别诊断,以最终明确病因。同时,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对子官憩室认识程度逐渐提高,但该病虽在一定程度上可预见可规避,但并不能达到完全规避的程度,且任何临床手术治疗也均存在转归不确定性的风险。综合考虑当时医疗水平以及剖宫产手术本身所固有的风险等因素,参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及《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之相关规定,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同等原因。
李锦洲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