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洲律师
李锦洲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静安区
1365187340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2:59

医美手术无效,鉴定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李锦洲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7次举报
2025-01-22

原告在抖音平台上看到被告上海某医美公司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2023年3月13日原告私信抖音账号后被推送微信账号,原告立即添加微信,经沟通,原告3月17日至被告处治疗。被告医师简单检查后,当天17:50起给原告进行手术,按手术记录记载,实施的手术包括1.重睑修复术、上睑沟脂肪填充术,2.外眦成形术,3.眉弓和鼻基底增高术(异体真皮法),4.人中缩短术,5.唇形矫正术(上唇),6.脂肪填充术(下唇),7.眶颧和面部缝线提升术(中、下面部线雕)。手术之时,患者血型检测和血清免疫学检测结果还未作出,而且血清免疫学检测不包括梅毒、艾滋病等常见传染病,这可能酿成重大传染病传播。手术次日,原告出院。

之后,原告发现手术没有效果,反而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被告术前称人中缩短效果可维持二三年,但原告人中缩短没有任何效果。被告称上唇矫正可改善外观,但原告上唇外观无改善且留下两道明显的线痕,涂抹口红后无法遮盖。原告鼻基底和眉骨填充也完全吸收了,上眼睑沟没有填充,毫无效果。而且原告左耳前部和左侧太阳穴附近有两处明显线状物体突起,无法左侧卧位。原告因此长期焦虑,多次到医院治疗。

一、手术致右下眼凹陷,右下眼睑变成重睑,两眼外形不平衡,影响美观。

手术记录记载,沿术前设计切口线切开皮肤,去除一条松的皮肤,皮下去除切口投影下一条眼轮匝肌及少量睑板前脂肪组织,暴露睑板的筋膜,打开眶隔,去除由眶隔自然疝出的脂肪彻底止血,松解提肌,睁眼观察双侧险缘高度。右侧大腿取3毫升纯脂肪,分别填入两侧上睑窝凹陷处0.6ML。术后,原告右下眼凹陷,右下眼睑变成重睑,两眼明显不对称,经过恢复期后该问题仍然存在,人的两眼不可能完全一样,但两眼的区别应该小一点,现在的情况影响美观,也体现了医方手术医师水平不够,操作技术不够成熟、稳重。

二、人中缩短术没有效果,更不存在医方术前所说维持两到三年的可能,完全没有实现手术目的。

医方销售人员术前说,你的人中比较长的,因为正常的人中长度是 10毫米左右,而且应该是下巴的一半,人中有窝,但是窝不明显,兜翘度不够,而且你的窝是直上直下的形态不好看,好看的窝是水滴型的。我们人中的做法是口腔内部打开,用线进行双重缠绕加固定的方式,通过线的方法把我们的人中窝挤压出来的同时,内部动刀去掉多余组织,打薄人中,把人中达到缩短,人中窝加深塑型的效果。(人中)我们保守的说法是维持两到三年的时间,但是呢,你看我现在的人中的一个兜翘度,包括他的一个长度都是没有之前的长的,所以说呢,这个是 保守来说是维持两到三年的一个时间。原告问,两三年又打回原形?医方答复,下至会回缩,但是不会完全回缩。

医方销售人员的说法并不正确,医方说正常的人中长度是10毫米左右不属实,人中的一般长度在12-19毫米之间,比较符合审美的长度在14-16毫米之间,医方说的10毫米左右是偏短的,过长过短都是不协调的,医方的不实描述故意误导原告。医方称原告人中的形态不符合审美,原告本以为医方会对此作出改善,但手术方案中并无相关内容。

原告接受了人中缩短术,手术记录记载,皮下浸润麻醉满意后,用3-0可吸收线沿着人中脊两侧进针,鼻中隔两侧出针,再次穿过鼻中隔,再经过原进针口出针打结。医方实际进行的手术方案与销售人员术前说法不同。人中改造的方式有很多,例如鼻基底下缩短法、上唇切开式、鼻基底+上唇联合术式,术中切除一部分皮肤组织,然后进行缝合,这样可以起到人中缩短的目的,还可以根据需要同步解决鼻、上唇等的问题,医方的手术方案不合理,起不到人中缩短的作用,销售人员术前称可以维持两三年完全与事实不符。

三、原告接受的眉弓增高术(异体真皮法)和鼻基底增高术(异体真皮法)三四个月已被完全吸收,手术毫无意义。

手术记录记载,眉弓增高术,从眉尾上沿眉形走向左右各做1cm切口,剥离假体腔隙至眉头,腔隙剥离好后彻底止血,将皮肤修复膜由尾植入腔隙内,调整形态直至满意。鼻基底增高术,根据患者鼻唇沟情况修剪真皮,沿鼻孔外侧基底部做切口,切开皮肤后分离至骨膜,将异体真皮填充凹陷处,同法操作对侧。按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记载,这两个手术填充的材料应该是福建省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胶原膜,但在手术记录中未明确材料名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的信息,该产品原料为源于牛腱的I型胶原蛋白,为可吸收材料,使用这种材料进行填充很快就会被吸收,起不到眉弓增高和鼻基底增高的效果。

眉弓是骨性结构,是固定不动的,凡是眉弓高的人本身都是眉骨高,合理的眉弓手术应该是把有刚性的假体材料紧贴在眶骨表面增加骨性支撑。鼻基底填充也是建议采用硅胶、膨体、自体软骨等材料。这样可以避免被吸收,起到手术的目的。医方进行的手术没有意义,三四个月就完全吸收(原告证据第29页)。

四、上唇唇形矫正留下明显的线痕,涂抹口红仍无法消退,且上唇感觉减退,给原告带来很大的困扰。

手术记录记载,皮下浸润麻醉上红唇及皮肤交界术区后,沿画线切开,去除适量皮肤及皮下组织,彻底止血。用6/0可吸收线皮下减张缝合后,外侧皮肤平整。

原告并不存在上唇后唇,无需做上唇唇形矫正。又因医方手术操作问题,手术过程中涉及到的软组织,造成上唇疤痕形成、感觉减退,疤痕经涂抹口红仍无法消退

五、眶颧+面部缝线提升术,说是可吸收的缝线,但左侧附近长期有两处明显线状物体突起,后来突然线从皮肤中出来了,非常吓人。

术前原告问(原告证据第24页),面部提申是不是线雕,或者维拉美?医方答复,像我们采用的我们独家的线是通过蛋白线、蛋白人工韧带和蛋白钉的方式,以及大线加小线的结合,才能把我们下垂的苹果机给他推回到原有的位置上,材料更丰富维持时间更久。原告问,可溶解吗?被告答复,都是可吸收。但是病历中并无该蛋白线、蛋白人工韧带和蛋白钉品牌、名称的记录。

手术记录记载,用大针头沿设计线开口后,用锯齿线分别依次埋入皮下与浅筋膜之间进行向上提拉皮肤后剪去多余锯齿线后,双手用力向后上提拉皮肤后剪去多余线。

术后,原告左耳前部和左侧太阳穴附近有两处明显线状物体突起,一直到去年底,术后大半年,仍未吸收。2024年2月,线雕突然穿破皮肤,原告不得不到医院取出。医方线雕所用的线的材质在病历中没有记载,之后长期无法吸收,最终又从面部穿出,非常吓人。

六、医方的手术告知仅是让患者签署格式条款的知情同意书,没有进行针对性告知,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原告接受手术前签署了四份格式条款的知情同意书,分别为《眼、眉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鼻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口唇、面颊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脂肪整形术及腹壁整形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

原告接受的手术的具体名称与知情同意书中涉及的手术名称都不一致,部分名称虽有所类似,但医学作为专业性很强的科学,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原告接受的人中缩短术和眶颧+面部缝线提升术在知情同意书中完全没有体现(知情同意书中无相关、类似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又有大量跟原告手术无关的内容,而且医方没有口头告知,仅是让原告签字,医方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

徐汇区医学会鉴定认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瑞格医美门诊部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前沟通不够、术前检查不规范、手术方案不合理及手术材料不合规的过错,与患者接受无效手术、唇部遗留手术疤痕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状况为接受人中缩短术、眉弓+鼻基底增高术均无效果,目前唇部遗留手术疤痕,不构成伤残等级。

4.本例医疗损害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李锦洲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士(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久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久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1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侵权、工伤赔偿、暴力犯罪
上海久事律师事务所
1310120********19 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侵权、工伤赔偿、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