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杰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邱XX,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XX,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詹XX,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邱XX诉被告詹XX、詹XX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XX、詹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1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詹XX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上半年原告和被告詹XX等三人商量一起合伙开一家电商公司,由原告一个人出资,被告詹XX负责管理,在原告出资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就发现被告詹XX个人多次把经营款挪走,为此原告找到被告詹XX希望明确相关款项去向及金额,在被告詹XX及被告哥哥(詹XX)保证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詹XX还年轻,原告也不想因为几万块钱去公安报案,后经协商,被告詹XX同意个人退回相关款项,由被告詹XX提供担保。在2019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书面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邱XX先生共计金额27,800元,将于2019年11月15号前结清,今欠人:詹XX、担保人:詹XX”。在出具欠条后,被告詹XX先后分三笔共支付了我16,300元,目前还欠1150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詹XX、詹XX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邱XX与被告詹XX合伙开办电商公司,因合伙产生纠纷,2019年10月22日,詹XX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邱XX先生共计金额27,800元,贰万柒仟捌佰圆整,将于2019年11月15日前结清。特立此据。欠款人:詹XX2019年10月22日”詹XX的哥哥詹XX在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欠条出具后,被告詹XX分三次共向原告支付了16,300元,仍欠11,500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XX与被告詹XX因合伙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双方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当是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经结算,被告詹XX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归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詹XX归还欠款11,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其自愿对该笔欠款承担担保责任,但欠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詹XX应对被告詹XX未还款项11,5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詹XX、詹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XX欠款11,500元;
二、被告詹XX对上述欠款11,5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詹XX、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