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许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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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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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发布者:张许峰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98人看过


问: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建筑公司名下,顶抵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建筑公司可否请求甲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答:如果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开发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建筑公司可请求甲开发公司履行原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通常是增加一种清偿方式,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原债权债务并未消灭。从常理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能够接受额外增加一种新的清偿方式,但是以一个不确定的新的债权替代原到期债权,具有较大风险,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不宜理解为替代了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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