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XXX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今天的诉讼,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非婚生儿子XX变更由原告XX抚养有利于XX的成长和教育。理由如下:
1、被告XX抚养小孩期间,一直将小孩放在农村抚养,其生活条件不适合孩子学习成长。而原告XX父母在县城有一套住房,小孩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在县城,原告父母品行端正、两位老人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帮助原告一起照顾小孩,故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无论在生活上、情感上都可以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2、原告父母只有原告一个儿子,另有一个患有精神病女儿,其女儿无法成家,更不能生育小孩。XX是原告家中唯一的男孩,XX不仅对于原告非常重要,爷爷奶奶对其十分疼爱,从情理及风俗的角度出发,小孩抚养权也应当归原告。
3、原告XX性情温和,憨厚老实,XX是男孩,随父亲生活、与父亲沟通对小男孩的生活、教育都极为有利。
4、被告经常剥夺原告的探望权。
基于以上事实,孩子判给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XX的成长,其抚养费被告XX则按之前调解的内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原告及原告父母一定会尽全力给XX最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并会配合被告XX行使探望权,让孩子享受一份完整的亲情和父母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