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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一不小心竟成被告?

发布者: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30人看过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韦某被某施工企业委派到某市的工地担任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市的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韦某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进行购买工程原材料,购买材料后韦某再按照公司操作要求向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报账,报账后再由韦某直接和供应商结算。工程完工后,因韦某未按时支付原料款,原料供应商便以韦某为被告起诉至本市的法院,要求韦某支付原料款。

 

 

 

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由于原材料供应商只与韦某对接,平时也是韦某一人去采购和结算材料款,整个工程过程中既没有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签字也没有公司的印章很难和公司联系起来。 

 

 

办案过程及判决结果

 

 

接受委托后,经向韦某详细询问了案涉工程的具体情况,代理人发现虽然供货清单没有单位的签名或盖章,但是公司在工程开始的时候给韦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韦某全面负责的工程项目,同时根据韦某提供的公司微信工作群的内容发现涉诉的案件原材料采购都是经过公司负责人同意采购的。按照以往的要求公司负责人会安排财务人员给韦某打款,收到款项后韦某再和原材料供应商结算,因公司经营发生了困难,导致韦某的请款一直未批复才导致案件的诉讼产生。

 

代理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将案件微信聊天的内容和委托书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并依据民法典107条的规定,抗辩韦某是在履行自己的职务,购买材料是项目经理的职务范围,原告起诉要求韦某承担还款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终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以韦某采购原材料的行为是履职职务的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律师提示

 

 

提示:职工履行职务尽量不要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或者需要单位事后签字确认,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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