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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氏,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晴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黄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

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号XX广场X#楼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120072XXX83XXX

主要负责人:温X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氏诉被告李X鹏、黄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2月24日,原告黄X氏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X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黄X氏负担。

审判员 赵 X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X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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