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兰何英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5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XX(福州)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中XX公司无需向黄XX支付2019年11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拖欠工资56332元,中XX公司只需向黄XX支付2019年11月工资32962.5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中XX公司无需向黄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714.03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XX承担。XX绿色公司以黄XX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给XX绿色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未提前30日通知黄XX,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且XX绿色公司对上述事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XX绿色公司解除与黄XX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且无故拖欠黄XX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的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最终,福州市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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