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兰何英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认为(一)一审已经认定本案属借用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参照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因签订《约字》的目的是解决陈XX夫妇的住房问题,且涉讼房屋系明清古建筑,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依法认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XX、程XX一方是否违约,其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王XX提出解除《约字》要求返还涉讼房屋。(二)王XX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XX夫妇在借用涉讼房屋期间存在严重破坏古建筑原貌、造成安全隐患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王XX作为涉讼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陈XX夫妇归还涉讼房屋。原审却以“王XX主张陈XX、程XX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擅自搭建建筑,私自拉设电线等,致讼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审查,明显错误。(三)王XX已经提供证据证明陈XX已有自建房屋并以其儿子陈XX名义新建房屋,原审仍认定陈XX二人“现在确无其他住所可以居住生活”,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5年
1次 (优于73.43%的律师)
2422分 (优于86.73%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82.4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