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樊x乐,男。
被告:运城市xx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省xx公司运城分公司。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车xx、董晓荣,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乐与被告运城市xx有限公司、山西省xx公司运城分公司、运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樊x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x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x乐撤回对被告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