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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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登记纠纷

发布者:董晓荣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6日 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行政案件的主体资格应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害其权利来确定,本案中的登记行为并不侵害上诉人的权利,原审法院仅以合同签订主体就确定被上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明显错误。

集体土地的行政登记行为,仅确定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该登记行为并不侵害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涉案土地属于第一、二、四、六居民组实际使用所有,第一、二、四、六居民组为实际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董晓荣律师联系方式:18634800328。法律硕士,现为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和管理双重专业学历,是为数不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侵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