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11月生育一男孩刘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刘某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给原告造成巨大的伤害。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再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有益无害。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却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感情基础尚好,对家庭非常照顾,分居是为了原告及应原告母亲要求去创业。
律师点评:因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也无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法院给予双方一定的缓和期,希望双方能够和好,是离婚案件中常规判决。
建议一方提出离婚应该尽量收集一些双方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