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瑞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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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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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一方婚前出资占大部分,法院考虑出资比例,最终按照7:3比例分割

发布者:明瑞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2日|分类:离婚 |7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一方婚前出资占大部分

        法院考虑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最终按照7:3比例分割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议,和好后又因婆媳不和加剧了夫妻矛盾,后原告刘某起诉离婚,被告吴某亦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现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房屋A如何分割有重大争议,原告刘某主张平均分割该房屋,被告不同意平均分割,因为前期首付款大部分都是其母亲出资。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吴某的委托,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对本案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关代理意见,后被法官采纳,成功维护了被告吴某的权益。

  事实方面: 原告刘某是2012年12月23日与案外人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A房屋的定金合同,并于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2012年12月25日,被告母亲通过工商银行转给被告500,000元。次日,被告通过工商银行支付了购房款60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60.000元,余款5,277元无从查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均认可A房屋现值390万元。

  代理律师意见:

1、A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购房时原告确实转账160,000元,该款系被告向原告父亲借的,后来还了60,000元,尚余100,000元未还,还于2013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父亲出具了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要求就该100,000借款另案处理,不同意作为原告在购房时的出资,购房首付款中的5,277元系被告支付;

2、被告支付的600,000元购房款中的500,000元是被告母亲支付的,余100,000元是被告的积蓄;被告母亲购房时的出资款视为对被告的赠与,视为被告的出资,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的出资占整个出资额的三分之二,被告对购房及后期装修作了主要贡献。虽然A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形式和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应该综合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因素和贡献大小等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原告可得30%,被告可得70%。

法官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母亲支付部分应视为对被告的出资,故在具体分割财产是应综合考虑原被告各自的贡献大小予以酌定,现被告关于上述A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30%的折价款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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