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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XX与邓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兴仁XX诉邓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告邓X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兴仁XX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仁XX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仁XX承担(已交)。
陈飞律师,现为贵州优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处理了上百件民商事案件,擅长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西南
  • 执业单位:贵州优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320********1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