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兴仁XX诉邓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告邓X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兴仁XX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仁XX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仁XX承担(已交)。
陈飞律师
发布者:陈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7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兴仁XX诉邓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告邓X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兴仁XX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