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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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XX与林X、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628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兴仁XX与被告梁XX、林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兴仁XX于2020年3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仁XX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兴仁XX负担。
陈飞律师,现为贵州优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处理了上百件民商事案件,擅长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西南
  • 执业单位:贵州优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320********1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医疗纠纷
贵州优科律师事务所
1522320********11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