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兴仁XX与被告梁XX、林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兴仁XX于2020年3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仁XX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兴仁XX负担。
陈飞律师
发布者:陈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6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兴仁XX与被告梁XX、林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兴仁XX于2020年3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