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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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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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郭利霞律师|时间:2019年09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杨一与被告杨二系父子关系,被告杨二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17日,被告杨一向原告赵某借款1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5%,借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按月付息。当日,原告将借款转到被告指定的第三人张某的账户中,随后张某将钱转给了被告杨二。起初,被告尚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但从2018年6月17日起及以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及结果: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赵某的委托,向其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是被告杨二,且其欠有多笔债务,没有偿还能力,但其前妻被告刘某的名下有一套房产。我方律师分析,该笔借款是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且被告刘某对此知情,故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我方律师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刘某名下的房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已于2018年6月26日与杨二离婚,对借款的事毫不知情,未在借条上签字,日后也未进行追认,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被告杨一和被告杨二向原告还本付息。

我方不服,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我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刘某对该笔借款是知情的,且同意偿还该笔债务。二审法院认可了我方律师的观点,改判被告刘某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我们生活中常遇到事先将财产转移到夫妻一方名下,后以另一方的名义借款以此来逃避还款义务的情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夫妻一方名义的借款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便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遇此情况时,及时咨询律师理清案件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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