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6日,原告就购买的棉籽在途运输事宜向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同日,被告接受原告的投保并签发了保单,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6日至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保险金额为8万元。4月17日下午,车辆行驶时发生侧翻,导致着火,车上货物全部灭失。原告王某得到承运人通知后,就此事故的损失向被告索赔,被告经调查发现货物起运时间为4月15日,遂以货物是在起运后投保的为由,拒绝赔偿。
办案经过: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了解到原告的货物确实是在起运后投保的,保险合同中也约定“本保单起运后投保无效”,且被告以对此条款的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了提示。我方律师分析,对于货物在起运后投保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此约定为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只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时,该条款才生效。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将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是否真正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我方律师当庭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分析,并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加粗加黑字体的方式并未尽到法律所规定的严格的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额内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保险合同中常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往往疏忽大意不仔细阅读便签订,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困难。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委托律师分析案情,证明免责条款无效,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