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霞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被告应选择侵权方还是雇主

发布者:郭利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10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甄某受雇于北辰区某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6年4月30日,范某驾驶的津AXXXX号泵车由于固定不稳发生倒塌,泵车吊臂将正在抹平水泥的甄某砸伤。事发后,甄某被送往北辰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颈椎骨折、胸椎骨折、肋骨骨折、头部外伤等,住院41天后出院。2016年6月甄某就其人身损害案由委托我所,2017年4月甄某申请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2018年10月鉴定报告鉴定甄某胸腰椎骨折程度为八级伤残。

办案经过: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受害人甄某的委托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方应该向谁主张权益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既可以向侵权第三方泵车车主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其雇主主张赔偿。经律师分析,因雇主属没有承建资质的个人,故该工程的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最终选定向其雇主及发包方某村委会作为被告。当事人接受了律师的观点,积极组织相关证据材料,最终顺利拿到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2.16万元的赔偿款。

案件结果:

两次开庭后,最终判决雇佣老板张某及发包方所在村委会赔偿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2.16万元,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国晖律师点评:

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既可以选择侵权第三方为被告,又可以选择雇主为被告。这时,选择哪方为被告对案件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此案律师从雇佣关系为切入点,选择起诉雇佣老板及发包方某村委会,为当事人争取了到了各项赔偿款项,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