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甄某受雇于北辰区某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6年4月30日,范某驾驶的津AXXXX号泵车由于固定不稳发生倒塌,泵车吊臂将正在抹平水泥的甄某砸伤。事发后,甄某被送往北辰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颈椎骨折、胸椎骨折、肋骨骨折、头部外伤等,住院41天后出院。2016年6月甄某就其人身损害案由委托我所,2017年4月甄某申请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2018年10月鉴定报告鉴定甄某胸腰椎骨折程度为八级伤残。
办案经过: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受害人甄某的委托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方应该向谁主张权益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既可以向侵权第三方泵车车主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其雇主主张赔偿。经律师分析,因雇主属没有承建资质的个人,故该工程的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最终选定向其雇主及发包方某村委会作为被告。当事人接受了律师的观点,积极组织相关证据材料,最终顺利拿到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2.16万元的赔偿款。
案件结果:
两次开庭后,最终判决雇佣老板张某及发包方所在村委会赔偿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2.16万元,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国晖律师点评:
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既可以选择侵权第三方为被告,又可以选择雇主为被告。这时,选择哪方为被告对案件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此案律师从雇佣关系为切入点,选择起诉雇佣老板及发包方某村委会,为当事人争取了到了各项赔偿款项,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