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孙某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经人介绍到某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月工资2500元。2017年11月2日12时30分左右,孙某在工作期间因地面湿滑,导致其滑到受伤,诊断为右外踝粉碎骨折。随后,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餐饮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办案经过: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孙某的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案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方律师查阅大量资料后,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主张孙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餐饮公司不服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律师积极与对方协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医疗费、工资、福利待遇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元。帮助当事人一次性解决了后续的工伤赔偿,更大程度了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同意一审判决结果,确认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最终还为原告争取到医疗费、工资、福利待遇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元,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国晖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律师的层层举证,主张当事人与餐饮公司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才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她应有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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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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