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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一亲人去世,遗产分配生嫌隙

发布者:任志豪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4日 10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被告父亲陈某平与母亲皮某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陈某芬,二女儿即本案被告陈某2,三女儿即本案原告陈某1。1997年5月25日,原、被告母亲皮某去世;1997年9月份,原、被告大姐陈某芬去世,其生前未生育子女;2018年1月3日,原、被告父亲陈某平去世。陈某平去世后系被告陈某2安葬,其生前工作卡余额截止到2018年1月10日为2721.09元。2018年7月12日,安陆市劳动保险局因陈某平死亡核发养老保险金48537.71元,该款由被告陈某2领取。陈某平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陈某平的遗产;
2、本案诉讼费按照继承份额分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继承人陈某平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开始后,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陈某平生前的配偶皮某及大女儿陈某芬先于陈某平死亡,且大女儿陈某芬生前未生育子女,无代位继承人。故此,本案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告陈某1及被告陈某2继承被继承人陈某平的遗产。因本案两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尽主要赡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事实,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遗产分配问题上,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对于本案遗产范围及遗产具体分配问题,本案被继承人陈某平遗产范围主要包括安陆市劳动保险局实际拨付的养老保险基金48537.71元及陈某平死亡时尚余的工资卡余额2721.09元,两项合计51258.8元。对于原告所称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被告所收的礼金200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且该礼金属于人情往来,在后期的赶情达礼中,应由礼金收取及保管方负责对等给付,不宜纳入遗产分配范围。对于被告所称其起诉原告民间借贷案件中所涉的50000元,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处理。故此,本案两继承人应就已确定的遗产51258.8元扣减丧葬费用后的数额进行均等分配。
根据本院核查认定事实,本案被继承人陈某平死亡后的丧葬费支出均由被告陈某2负担,但因被告陈某2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丧葬费支付的具体金额,对丧葬费用的支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丧葬费即为51415元/12月*6月=25707.5元。
据此,本院依法确认本案两继承人可分配的遗产数额为25551.3元,经均等分配后,原、被告可各分得12775.65元。因该遗产由被告陈某2保管,故此被告应给付原告遗产继承款12775.65元。

【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陈某1遗产分配款额12775.65元。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126.5元,由被告陈某2负担380元。

任志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湖北经视、武汉市江汉区信访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9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