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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民事纠纷一体验赛车摔成粉碎性骨折

发布者:任志豪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4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1年5月3日,郑某与同事看到R公司抖音宣传后,来到R公司体验赛车跑圈项目,该赛车场地标识为仙桃R赛车体验基地,营业场所和工商登记信息为R公司。因试营业没有门票,经与R公司协商后按照100元一圈计算,游玩后按照圈数计算总费用。郑某及同事驾驶赛车体验了四圈后,经工作人员邀约进行排位赛(友谊赛),比赛的费用不计入总费用,有6人参加比赛,1人为工作人员,5人为郑某及其同事。郑某驾驶赛车出发前没有将手臂用绑手带固定在方向盘上,比赛中开始下雨,赛车场地面泥泞湿滑,郑某驾驶赛车在转弯时赛车翻车摔倒将其左上肢肘部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郑某经诊断为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肘关节脱位,共计住院治疗94天,支付医疗费74636.64元。2022年4月22日,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郑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建议受伤之日起误工定残前一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建议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8500元或据实支付。支付鉴定费2280元。

事故发生前,郑某为货车驾驶员,持有A1A2D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郑某与靳某生育长女郑某慧、次女郑某佳。

【上诉请求】
1.请求R公司赔偿郑某损失292024.13元,其中医疗费74782.34元、后续治疗费18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77027.49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805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78.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R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郑某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74782.34元为医疗费74644.74元,各项损失合计291886.53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R公司是位于仙桃市××镇××号村××赛车体验基地的经营者,赛车竞技比赛是一项速度快、竞争激烈的高风险运动项目,R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充分预见到该项运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驾驶者在发生事故时受到伤害,在下雨赛道泥泞湿滑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宣布停止赛车比赛。R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证实其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郑某受伤结果的发生,未提供赛道设计、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下雨后赛道符合经营和安全要求、郑某驾驶赛车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要求的证据,R公司对郑某的人身损害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驾驶资格,其对赛车竞技比赛存在高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其在未完成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开始比赛,在驾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谨慎义务,在下雨赛道泥泞湿滑的情况下,未及时退出比赛和控制赛车车速,赛车发生事故导致其本人受伤,郑某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可以减轻R公司的责任。结合本案R公司、郑某双方行为过错、原因力比例,本院酌情认定R公司、郑某之间的责任比例为50%:50%。

郑某诉请的后续治疗费18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误工费77027.49元、护理费9000元、鉴定费2280元,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之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其诉请的医疗费74644.74元,计算错误,本院认定医疗费74636.64元;营养费4500元,根据本地生活水平,本院依法认定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96234.30元[残疾赔偿金805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78.30元],计算错误,本院认定残疾赔偿金94809元[残疾赔偿金805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2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伤残程度、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综上所述,郑某遭受的各项损失总额为283653.43元,其中50%即141826.57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43826.57元,由R公司赔偿;其中50%即141826.56元,由郑某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仙桃R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赔偿款143826.57元。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郑某负担444.50元,仙桃R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35.50元。

任志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湖北经视、武汉市江汉区信访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9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