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抵押担保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XX公司与姚XX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与被告姚XX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姚XX的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原有的固定资产等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协议并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7月16日,被告针对300万元转让款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被告未能履行。2014年9月1日,被告又出具还款承诺“2014年9月1日之前已支付55万元,营业执照不转让,金额仍为300万,余款为245万”,之后被告仅还款52万元,尚欠原告193万元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产转让款19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姚XX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在本质上是股权转让纠纷,因此原告应该是转让股权的股东,且诉状中的公章与协议上的公章不一致,公章不真实;2、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违法无效,股东不能代替公司处置公司资产;3、该协议未有履行,原告除应将公司设备转移给被告外,还应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同时由陈XX对外经营所得应归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甲方上海XX公司(陈XX),乙方姚XX,双方签订了一份《公司转让协议》,内容为“本着双方互信的原则,关于陈XX转让上海XX公司的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原签署的职工劳动合同继续生效。2、甲方所有债务债权均有乙方承担。3、甲方原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标准件、半成品、成品、钢材、证照所有物资及债务债权共计折价人民币叁佰万元整转让给乙方。4、甲方负责在2014年9月底之前将所有证照过户到乙方名下。5、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甲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清算,债务债权清算结算后,余款在2016年底之前付清甲方。6、甲方转让后,身份为上海XX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应保证破碎机业务不低于每吨10000元的计价进行销售,外来冷作加工件每吨不低于8000元的计价进行销售,外来加工冷作带机加工每吨不低于11000元的计价进行销售。7、甲方的工资每月人民币15000元,按月支付。8、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协议下方甲方处,陈XX签字,上海XX公司加盖公章,乙方姚XX签字确认。2014年7月16日,姚XX书写了一份300万元转让款的还款计划,约定相应的期限付相应的款项。2014年9月1日,姚XX写明“2014年9月1号之前已支付55万,营业执照不转让,金额仍为300万,余额为245万”。此后,姚XX又支付了52万元。同时,上海XX公司所涉的债权债务并未转让清算。
另查明,上海XX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陈XX、刘X。2014年6月9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2016年3月30日,刘X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冯XX,陈XX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冯XX,现公司股东为陈XX、冯XX。
经本院询问,刘X表示对于当时公司转让给姚XX一事是清楚并同意的。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司转让协议、还款计划、还款说明,被告提供的工商信息、工商档案资料及双方的庭审陈述和本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上海XX公司与姚XX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案涉的公司转让协议包含了两方面内容,一是上海XX公司将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转让给姚XX,二是陈XX身份的转变。本案所涉的是公司诉请要求姚XX支付相应的转让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上海XX公司需转让给姚XX不仅仅是公司的固定资产等物资,还包括公司的债权债务。同时,就转让款余款支付的条件和时间是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在2016年年底前付清。现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并未转让清算,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该债权债务转让协商变更,故上海XX公司诉请要求姚XX支付转让余款的条件未成就,其诉请本院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17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7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XX西被闸支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