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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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洋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8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诉称,2017年2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租地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6日)。被告未履行合同条文私自撤离场地,场地长满杂草,地面及屋内到处是垃圾,废旧设施都没有清理,撤离前拖欠电费无结清。事情发生后,原告给被告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原告都不接听、不回复,并把原告电话和微信拉入黑名单。被告所作所为令人十分难以容忍,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合同违约金21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场地清理、恢复费用7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租赁期间代付电费16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涉及土地是黄河滩地,黄河滩地系国有土地,原告占有黄河滩地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系违法占有。原告非法占用国家土地,用于个人出租盈利,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租用土地是为经营使用,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告知被告承租的黄河滩地禁止经营。原告明知被告是为经营使用,仍将只能用于农用地的黄河滩地出租给被告,合同目的一开始就无法实现。《租地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应保证甲方场地现有设施正常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据此规定可知,原告在将土地出租给被告时,土地上原本就存在建筑设施。原、被告签订合同第三天就收到《督查通知单》,告知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要求立即拆除。原告明知黄河滩地不能经营使用,且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形下仍将土地出租给被告,致使合同目的一开始就根本无法实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原告无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应支持。《租地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且被告在搬离场地之前已经清理过杂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场地清理杂草费用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本案是土地租赁纠纷,不会涉及电费问题,原告要求支付电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律师分析意见:

因原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租地合同》中约定的6000平方米黄河滩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河道管理部门准许该滩地可以被修建建筑设施以用于经营,故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据此《租地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支持。因被告不认可其撤离场地时未清理场地、欠付电费,原告所提供证据又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场地清理费、电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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