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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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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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沈洋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在一起生活,男方起诉离婚并返还彩礼,主要涉及的争议焦点为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时候应该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除外;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一起生活,如果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会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在一起生活,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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