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与被告薛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逯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薛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薛X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河南省××店镇中华路西XX、××路南侧××楼××单元××603房子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兰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薛X2,随后原、被告虽有夫妻之名,但未待我以夫妻之实,婚后感情不和,生活费用很少,不知被告工资有多少,从无告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别人也无告知,对于财产有所隐瞒,三观不合,无法沟通。由于被告妈宝男,婚后生活经常产生矛盾,沟通不了。对原告及女儿不关心,不给予生活费。女儿长期在外婆家居住,外婆帮忙抚养。女儿爷爷奶奶几乎没来看过。原告为自身及女儿考XX提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薛X1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相敬如宾,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答辩人经过深思熟虑,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说答辩人不给生活费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经常通过微信与支付宝给被答辩人转账。而且双方从来没有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过,今年过年还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以及女儿一起度过,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三、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为题不作过多答辩。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共同抚养女儿,陪伴女儿的健康成长。另外,位于河南省××店镇中华路西侧、××路南侧××楼××单元××603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X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薛X2,现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2019年10月1日,原告以其本人的名义在新郑市按揭购买商品房一套,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2021年4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多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彼此多为对方及孩子的生活考虑,注意经营家庭关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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