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利率标准为月息1%。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本金40万元、月利率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7月1日,计64533.33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结果
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4元,由被告潘某负担。
三、律师点评
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合伙从事水产生意,原告投资40万元。后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投资款40万元,并按月息1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400元。本案中,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投资款40万元及按月息1分自2019年3月5日向原告支付利息,法院对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