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珂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珂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月16日,原告尼某作为甲方、被告夯某公司作为乙方,就尼某委托夯某公司开发“某APP”项目协商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一)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完成委托作品,并交付委托作品给甲方进行审查。(二)乙方应在2016年3月15日之前完成委托作品的设计及开发工作。(三)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关于委托作品书面的初验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指派技术人员或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初验测试,初验经测试符合要求的,甲方应签署初验合格证书。(四)若初验不合格,乙方应立即对委托作品重新进行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初验测试标准。(五)终验合格后1个月内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结束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指派技术人员或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最终验收,终验测试符合要求的,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六)若终验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更正和修改,直至测试结果符合终验测试标准。(七)验收标准定义:1、A类Bug:交付后的应用程序导致应用崩溃的Bug。2、B类Bug:交付后的应用程序涉及到功能、逻辑错误的Bug。3、C类Bug:应用程序出现例如UI调整,文字调整,后台抛出但不会导致程序崩溃的alertBug。(八)验收时,不能出现A、B类Bug,C类Bug在乙方交付委托作品1周内修改完成。(九)甲方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新增加10%的项目的需求,并对新增需求不另外支付费用。(十)乙方将在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提供2个月的质保期,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的Bug,在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修复。合同第三条约定:3.1:本合同金额总计7万元整。3.2付款方式:3.2.1:合同期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万元整(含税价);3.2.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Alpha版,并通过最终用户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开发总费用人民币2万元;3.2.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Master版的最终安装包,并通过最终用户验收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开发总费用人民币2万元;3.2.5(原文如此):甲方在质保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开发总费用人民币1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一)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所提供的任何保密或者非公开信息材料(不论是口头、书面或者任何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任一方技术、操作、管理、经济、营销、规划、商务、客户、代言明星信息的资料组成的信息资料,或财务性质的信息资料,或与另一方业务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性质的信息资料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保密信息。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持续有效。(二)除本合同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合同第六条约定:(一)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二)双方应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进度交付委托作品,若逾期交付,每拖延一天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费用的5‰为违约金。合同附件4《保密协议》第三条第3项约定:乙方若将所获取的甲方在保密范围内的信息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负面影响和损失做出不低于开发和运营成本拾倍的经济赔偿。


2016年1月18日,尼某向夯某公司付款2万元。2016年3月21日,尼某向夯某公司付款2万元。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双方就研发成果交付、问题改进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处理。


2016年7月13日,西安欧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某公司)将夯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判令夯某公司向欧某某公司退还“某APP”软件开发费4万元;3、判令夯某公司向欧某某公司交付未完成的“某APP”软件全部源代码及相关文档;4、判令夯某公司向欧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某APP”软件的违约金41300元(按每迟延一天为开发费用的千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5、判令夯某公司向欧某某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475357.8元;6、由夯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2016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6)陕01民初1249号民事裁定,以欧某某公司与夯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由,裁定驳回欧某某公司的起诉。欧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民终38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合同附件4《保密协议》第三条第3项约定:乙方若将所获取的甲方在保密范围内的信息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负面影响和损失做出不低于开发和运营成本拾倍的经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案件最终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尼某与被告西安某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被告西安某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尼宁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驳回原告尼某其余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