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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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西安市****总公司*****分公司、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珂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侵权 |3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0年3月虽是**公司与殷某某签订《承包合同》,但承包经营费用实际出资人和车辆经营人为杨某某,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一直与杨某某处理营运事宜,由杨某某实际享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该经营承包合同对**公司和杨某某均有约束力。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车辆所有权、线路经营权归**公司。2014年3月27日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杨某某返还车辆,依法应予支持。因此二审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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